电动轿车托运受损谁担责?

文章 (134) 2022-01-18 08:19:03

交付时还完好无损的一辆电动小轿车,委托轿车托运部从广东运回到玉林后,车子严重毁损完全变了一个样。车主李先生日前告诉记者,当时他在心痛之余向托运部讨要说法,可对方说按规定只管托运不管赔偿损失,即便是托运过程中车子丢了,顶多也是赔偿几百元!
托车受损,物流拒赔车主拒领
当天上午,在教育西路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门前空地,记者见到了李先生的橙色电动小轿车。车身大多地方已被刮花,或是被蹭坏、压瘪。车头的进气格没了踪影,右侧前大灯玻璃罩已破损,两个后视镜一个被扯断扔在后座,一个悬挂在车外,车子尾部凹凸不平,有好几处地方出现明显裂缝,车顶上的两条杠也被折断了。
“如果进行维修,需要重新喷漆、回位,没有一万多元根本就拿不下!”李先生说,今年4月上旬,他花3万元买了这辆电动汽车,在家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考虑到自己在广东上班经常用车,他于7月中旬将汽车从陆川托运到了广东。一周后,发现制动有故障,他于7月20日委托广州东莞的一个托运部打算托运回玉维修,没想到交付轿车托运时好端端的一辆汽车,几天不见就变成了现在这个样。
李先生告诉记者,轿车托运这辆电动小车时,他与该托运部口头约定,必须做好外包装后才能装车运载,对方答应了,还量好了包装尺寸,收了他的包装费在内一共为1400元。为了减轻车子在运输过程中受到其他物品的挤压,他特地带了两张厚棉被给托运部配合一起包装,托动部曾一再承诺,肯定会将车子完好无损托运到玉林给他。没想到,当他接到玉林托运部的通知前来收货时,发现车子已遭到严重毁损。“我当时拒绝签领,除非给我满意的处理结果。”李先生气愤地说。
面对索赔,拿出免责条款推脱
买回不足4个月的电动小轿车,眨眼就这样被毁坏了,李先生说什么都接受不了。他找到了玉林托运部的负责人,负责人称这事与他没有任何关系,让李先生找东莞收货的托运部或是广州总部协商,对方都回复说,托运单上已清楚注明,凡是易碎易损物品,他们只管轿车托运,如有坏损不负责赔偿,除非车子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托运部可以赔偿800元的费用。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李先生差点没被气晕。
“如果托运部无法做到车子不受损坏的,就不要收货和收款,既然收了就要保证车子原样交付给我。”李先生一再说。事后,他从玉林的轿车托运部了解到,车子从东莞起程至广州站,玉林的托运部在广州总部接货时,发现这车是裸车运载的,并没有进行外包装,而且已经被挤压损坏、变形。由于没有包装保护,车子在运回玉林的过程中再次遭受伤害,损坏更严重了。得知事情真相后,李先生感觉自己被收货的托运部忽悠了。
“其实,干物流行业的人都知道,汽车是易损物,没有哪一家会轻易接货的,除非有专门的运载车辆,或是做好特别包装,那就另当别论了。”玉林托运部的老板称,在广州接货时他发现这车没有外包装,曾一度拒绝运载回玉,可广州总部的负责人一再强调,若车子在运输过程中再度损坏的,与玉林托运部无关,他只管负责运到玉林交付到货主手中即可,他这才勉强答应。因此,对于车子的赔偿,玉林托运部老板表示无能为力。
“除非车子在托运过程中遗失了,否则不可能赔偿!”随后,李先生当着记者的面拨通了东莞托运部和广州总部的电话,并摁下免提,对方还是原来的处理意见,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当李先生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对方显然很不耐烦,搁下一句“随便你!”就挂断了电话。行李托运
律师认为,可走法律渠道解决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兆福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311条同时规定“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属性。三、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四、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这四种免责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动小汽车的损坏,明显不属于可以免责的情形。
陈律师认为,按《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货运合同中约定的承运人对货物毁损不予赔偿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电动小汽车损坏的赔偿责任。为此,陈律师建议李先生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个公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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