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全国首部行政合法性审查规定 4月1日起施行

市场快讯 (43) 2023-01-30 10:42:55

  快讯 据“浙江发布”微信公众号1月30日消息,《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分6章45条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立足加强行政行为源头规范,以“小切口”牵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变革”,展现了浙江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领域的先行性和创新性。

  《规定》首创构建起“4+X”的工作体系

  《规定》将行政合法性审查重点拓展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四个领域,并将审查规则拓展适用相关其他行政涉法事务。

  《规定》施行后,浙江将成为全国行政合法性审查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最广的省份。

  《规定》首创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规定》通过整合碎片化的审查工作职能,将行政合法性审查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扩展到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明确乡镇、街道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的,也可以参照执行。
  《规定》施行后,浙江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格局。

  《规定》首创构建起“全闭环、规范化”的审查工作机制

  推进合法性审查事项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通过明确审查事项目录编制、审查材料提交流转、审查方式确定、审查意见制发和处置等工作职责,切实规范合法性审查事项从确立到提交审查到最终作出决定的全过程。

  明确“三不”原则,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

  规范重点审查的内容,从主体、职权、依据、程序等角度对四类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内容进行明确,对不同审查事项的审查材料分别作出规定。

  细化审查意见的种类及适用,根据不同情形,将审查意见分为合法、需要修改完善、需要补充相关程序和不合法四类;突出改革优先和创新优先,明确在作出审查意见时应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推动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中既要敢于说不,还要善于说行。

  《规定》首创构建起“多维度、全方位”的保障工作体系

  《规定》以专章明确数字赋能要求,聚焦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智能化应用体系,推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协同推进各类应用场景建设。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数据分析研判和数据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数据在决策、管理、监督、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规定》还从审查力量、培训指导、工作指引、专家参与、购买服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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