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一审稿,最终通过的条例新增一条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与未成年人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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