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7日)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从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无罪,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十多年的坚持与等待,顾雏军终于“要回了失去的东西”。这也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例证。这个时刻的到来,相信会让民营企业家们的信心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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